罪犯費某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5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48號
罪犯費某波,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5月18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3刑初1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費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整;責令費某波、許彬彬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追繳費某波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涉案扣押毒品依法予以收繳。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費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刑判項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費某波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