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48號

    罪犯費某波,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5月18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3刑初1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費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整;責令費某波、許彬彬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追繳費某波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涉案扣押毒品依法予以收繳。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費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刑判項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費某波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