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19號

    罪犯遲某光,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26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22刑初5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遲某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涉案車輛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9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3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罪犯遲某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涉案車輛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部分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遲某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