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卞某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8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12號
罪犯卞某祥,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潁上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卞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一千元。暫扣的贓款,其中人民幣1164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董龍柱,人民幣985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李運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卞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一千元;暫扣的贓款,其中人民幣1164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董龍柱,人民幣985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李運輸,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卞某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