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48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5號
罪犯張某良,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2刑初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四十萬零五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2020年1月11日已履行;退贓退賠四十萬零五千五百元,2019年11月7日履行一萬元,2019年1月11日履行三十九萬零五千五百元。財產性判項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