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5號

    罪犯張某良,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2刑初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四十萬零五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2020111日已履行;退贓退賠四十萬零五千五百元,2019117日履行一萬元2019111日履行三十九萬零五千五百元。財產性判項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