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閆某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39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3號
罪犯閆某振,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刑初6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閆某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六十四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閆某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于2022年12月26日履行十萬元,2023年3月28日履行三萬元,2023年6月26日履行三萬元,2023年9月26日履行九萬元;退贓退賠六十四萬元,于2022年12月30日履行六十四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閆某振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