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19號

    罪犯夏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1刑初1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2022年5月19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