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31號

    罪犯王某華,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5年11月12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1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華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追繳贓款七十五萬二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34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罪犯王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五萬元,分別于2018年4月26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0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9月29日履行一萬元、四萬一千元、一萬三千元、一萬零五百元、一萬元;追繳贓款七十五萬二千五百元,未履行;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出具2018年8月7日執行裁定,終結(2018)蘇0902執1151號案件的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