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某標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84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17號
罪犯盛某標,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3刑初3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盛某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罪犯盛某標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蘇06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盛某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2021年8月6 日履行;退賠被害人損失不足部分,2021年7月27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盛某標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