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17號

    罪犯盛某標,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3刑初3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盛某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罪犯盛某標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蘇06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盛某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202186 日履行;退賠被害人損失不足部分2021年7月27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盛某標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