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7號

    罪犯錢某祥,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5年4月14日江蘇省吳江人民法院作出(2015)吳江刑二初字第001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錢某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暫扣的受賄款人民幣四十萬二千一百九十三元,予以沒收;暫扣的貪污款人民幣二十萬元發還受害單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9日交付執行。2017年10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40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

    罪犯錢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十八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六十萬二千一百九十三元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錢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