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2號

    罪犯賀某梁,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江蘇省海安市人,大學??莆幕F(xiàn)在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四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2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梁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五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賀某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四十萬元,判前履行萬元,2021年10月21日履行三十萬元;退贓退賠五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賀某梁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