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33號

    罪犯葛某明,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分別于2023年1月6日履行一萬二千零五十三元,2021年9月2日履行四萬七千零六十二一角五分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