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1號

    罪犯方某,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江蘇省啟東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2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1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021年5月12日履行四千六百三十四元,2021年10月13日履行二十九萬五千三百六十六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元,判前履行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方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