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15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9號
罪犯陳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江蘇省常熟市人,研究生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15年1月21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徒刑初字第001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執行。2017年7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25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5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22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5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32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6月27日止)。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分,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