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86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34號
罪犯陳某華,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山東省平邑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183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華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2020年6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7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
罪犯陳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2018年1月3日履行七萬五千四百五十元八毛七分,2019年1月3日履行二萬一千元,2021年12月27日履行二萬二千元,其余由同案犯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