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34號

    罪犯陳某華,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山東省平邑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183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華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2020年6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7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

    罪犯陳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2018年1月3日履行七萬五千四百五十元八毛七分2019年1月3日履行二萬一千元,2021年12月27日履行二萬二千元,其余由同案犯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