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雨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9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8號
罪犯張某雨,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17年3月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03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6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罪犯張某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35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雨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