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兵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6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77號
罪犯袁某兵,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2日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813刑初2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袁某兵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蘇08刑終3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9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8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6日止)。
罪犯袁某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袁某兵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