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70號

    罪犯吳某明,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汨羅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2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九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1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9萬元;已履行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