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0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02號
罪犯吳某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江蘇省淮陰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3年6月26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2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執行。2016年4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15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18年3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7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9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吳某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2萬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