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某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shù):1066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64號
罪犯陶某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文盲,現(xiàn)在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十九監(jiān)區(qū)服刑。
2013年6月25日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00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陶某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八萬元,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執(zhí)行。2015年7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zhí)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3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8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陶某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收財產(chǎn)8萬元,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陶某君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