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79號

    罪犯尚某俊,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6年3月3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連刑初字第000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尚某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蘇刑終176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被告人尚某俊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67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1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罪犯尚某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尚某俊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