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某俊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9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79號
罪犯尚某俊,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6年3月3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連刑初字第000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尚某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蘇刑終176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被告人尚某俊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67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1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罪犯尚某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尚某俊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