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62號

    罪犯任某銀,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鹽亭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4月9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3刑初15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某銀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某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3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某銀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