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銀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9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62號
罪犯任某銀,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鹽亭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4月9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3刑初15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某銀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某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3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某銀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