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4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00號
罪犯劉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6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723刑初3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焦志紅經濟損失人民幣80172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801720元,部分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