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98號

    罪犯李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安徽省蕭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8年3月5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12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蘇03刑終20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執行。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2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95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5萬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