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某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3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9號
罪犯范某棟,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3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范某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退繳的錢款予以折抵贓款,多余部分由蘇州高新區社保局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范某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萬元,被告人退繳的錢款予以折抵贓款,多余部分由蘇州高新區社保局依法處理;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范某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