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69號

    罪犯俞某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12刑初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俞某榮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7號刑事裁定,準許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俞某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于2022年7月6日履行四萬五千九百六十六元七角二分,于2022年7月28日履行六萬四千零三十三元二角八分,于2022年8月12日履行四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俞某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