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俞某榮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160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69號
罪犯俞某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12刑初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俞某榮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7號刑事裁定,準許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俞某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于2022年7月6日履行四萬五千九百六十六元七角二分,于2022年7月28日履行六萬四千零三十三元二角八分,于2022年8月12日履行四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俞某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