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所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200
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34號
罪犯徐某所,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0年10月28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81刑初141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7)蘇0681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以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連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7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徐某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二萬元,判前履行二萬元,2021年8月12日履行二十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所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