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武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57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26號
罪犯胡某武,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浙江省天臺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27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24刑初6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武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胡某武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蘇03刑終8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判前繳納一萬五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武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