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瑞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3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36號
罪犯張某瑞,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六監區服刑。
2021年4月19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瑞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31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繼續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0萬元,責令繼續退賠;部分履行,2022年2月17日執行裁定書載明,拍賣房產余款347979元、車輛351000元及之前查扣現金等已發還被害人。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瑞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