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彬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61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18號
罪犯吳某彬,男,1991年3月2日出生,福建省石獅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5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預繳)。被告人吳某彬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0000元;違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彬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