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然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43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46號
罪犯王某然,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二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蘇刑終3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3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4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
罪犯王某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貪污犯罪所得人民幣1024.63萬元予以追繳,發還南京廣播電視集團,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