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2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21號
罪犯彭某,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普通高中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7月21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1刑初1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被告人彭某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六萬元繼續追繳后發還被害人孫亞維。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三十六萬元,已部分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