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53號

    罪犯李某勝,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19日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182刑初2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勝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蘇11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對被告人李某勝未退臟部分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