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6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53號
罪犯李某勝,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19日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182刑初2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勝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蘇11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對被告人李某勝未退臟部分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