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56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17號
罪犯李某,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安徽省潁上縣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23刑初59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接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