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茆某一減刑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2 瀏覽次數:136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68號
罪犯茆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6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03刑初2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茆某繼續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茆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退賠各被害人損失,部分履行1.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茆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