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注冊登記為分公司的加盟連鎖店的財產能否執行?——某醫藥公司新某小區店執行異議案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花苗 陳愛娟 梁爽 發布時間:2024-07-22 瀏覽次數:7709
【基本案情】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江浦區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徐某與被執行人淮安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醫藥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3年11月向淮安市清江浦區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清江浦區醫保局)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扣留某醫藥公司在貴單位未結款項32萬元整。某醫藥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清江浦區醫保局出具《情況說明》,其中載明2023年10月某醫藥公司新某小區店(以下簡稱新某小區店)醫保款27214.85元等六家店醫保款合計215543.14元暫未結算。
案外人新某小區店(營業執照載明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提執行異議稱,案涉被查封凍結的款項實為清江浦區醫保局每月支付給某醫藥公司各加盟連鎖店的醫保費用,并非某醫藥公司所有財產。新某小區店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非某醫藥公司的全資分公司,僅按照加盟協議約定支付品牌使用費10000元,管理費每年6000元,有償借用某醫藥公司的名號對外經營,屬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某醫藥公司為純獲利益。財產及內部財務制度獨立于某醫藥公司,獨立與醫保局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開設獨立賬戶。自配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以及店員,自擔人員社保、工資、房租費等。某醫藥公司從2022年底起不能為各加盟連鎖店供應藥品,通過協調并征得藥監局同意,各加盟連鎖店自主購藥。請求:解除對新某小區店在清江浦區醫保局款項的查封、凍結措施。
審理過程中查明,2018年1月23日,某醫藥公司與姜某(本案中新某小區店委托訴訟代理人)簽訂《淮安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某醫藥連鎖店由姜某投資經營,自負盈虧,自行承擔經營風險,乙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人員工資、房租、水電費、稅費、資質年審均由姜某負擔。2020年9月15日,某醫藥公司與新某小區店簽訂合同(落款處有新某小區店公章及姜某簽名),約定某醫藥公司授權新某小區店以加盟方式設立某醫藥連鎖藥房,加盟店設立為某醫藥公司分支機構形式存在,門店自配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新某小區店自己投資經營,自負盈虧,自行承擔經營風險,發生的一切費用如人員工資、房租、水電費、稅費、資質年審等設立加盟店的所有費用均由新某小區店負擔。加盟店屬于新某小區店所有的獨立經營機構,其所獲權益與所應承擔責任與某醫藥公司無關,由于加盟店管理不善給某醫藥公司帶來連帶責任或不利影響的,某醫藥公司有權追究新某小區店的責任。品牌使用費10000元,管理費每年6000元。2021年度至2023年度,淮安市清江浦區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清江浦區醫保中心)與新某小區店簽訂《淮安市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普通零售藥店)》,約定新某小區店按月向清江浦區醫保中心申報結算費用,清江浦區醫保中心對申報費用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費用在受理費用結算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本案中姜某還提供商鋪租賃合同、人員工資支付情況、收款信息、收貨信息等證據。
【案件焦點】
能否執行注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分公司的加盟連鎖店新某小區店的財產?
【評析】
新某小區店作為某醫藥公司的連鎖加盟店,注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對于如何認定新某小區店與某醫藥公司之間的關系進而判斷能否執行新某小區店的財產,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公司性質具有公示效力,應當按照登記的公司性質適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新某小區店與某醫藥公司之間簽訂加盟合同,僅是二者之間內部約定權利義務關系及責任劃分等,不足以對抗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公示效力。那么在被執行人某醫藥公司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作為分公司的新某小區店的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新某小區店雖然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但僅是外觀形式,結合加盟合同的約定以及實際經營過程中新某小區店自主投資、自負盈虧、財產獨立的情況,已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不應將其獨立財產在被執行人財產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予以執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的經營權限來自于法人的授權,分支機構雖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但人員管理由法人決定,自身沒有自主權;雖有自己的財產,但所有資產隸屬于法人并列入法人的資產負債表。在公司法的規定中,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具體到本案中,新某小區店雖登記為有限責任分公司,但其僅以使用某醫藥公司加盟管理體系的形式使用某醫藥公司的商標、證照等,需要向某醫藥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費、管理費;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支付人員工資、水電費等運營費用,獨立和醫保中心結算醫保費用,自負盈虧,自行承擔經營風險。換言之,某醫藥公司并未對新某小區店投入任何資產,不享有新某小區店財產權益,不參與人員管理,也未對新某小區店承擔責任。故新某小區店實質上與公司出資設立的分公司有明顯區別,不宜以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分公司”來直接認定新某小區店與某醫藥公司之間的關系。
本案中,能否執行新某小區店的財產,還要考量被法院查封凍結財產的情況。法院凍結了新某小區店的未結醫保款,該款項系新某小區店直接與醫保中心結算,存放在單獨設立的賬戶中,并未與某醫藥公司的醫保款混同。故不應將新某小區店的醫保款作為某醫藥公司的財產進行執行。
【后語】
考慮到包括新某小區店在內共六家加盟連鎖店被凍結未結醫保款,會影響到藥店的經營和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秉持實質性化解糾紛矛盾的精神,故本案在執行異議階段進行實質性審查,快速化解矛盾糾紛。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營造適宜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營商環境。實踐中以加盟連鎖店形式存在的小微企業數量眾多,若僅僅依據登記的公司形式外觀直接將此類企業認定為“分公司”,在總公司財產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予以執行,將影響到眾多小微企業的經營和生存發展,也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相悖。故在執行異議及后續程序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