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基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2 瀏覽次數:86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41號
罪犯陳某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9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由原偵查機關繼續追繳;原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贓物及各被告人在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由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依法處理,上交國庫;作案工具一律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由原偵查機關繼續追繳;原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贓物及各被告人在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由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依法處理,上交國庫;作案工具一律沒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基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