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41號

    罪犯陳某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9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由原偵查機關繼續追繳;原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贓物及各被告人在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由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依法處理,上交國庫;作案工具一律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由原偵查機關繼續追繳;原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贓物及各被告人在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由原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依法處理,上交國庫;作案工具一律沒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基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