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4-07-19 瀏覽次數:1409
罪犯曾春鳳,女,1995年2月5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執行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未執行),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3日、2021年5月12日分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8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交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執行,因曾春鳳處于哺乳期,泰州市看守所未予收押。
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396號刑事判決,以犯詐騙罪判處曾春鳳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陳志龍、吳華貴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2022年4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刑終26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疫情等原因,看守所未對曾春鳳收監執行。
2022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蘇1202刑更9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因曾春鳳系懷孕婦女,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自2022年10月8日起)。2023年2月18日,罪犯曾春鳳生育一子,其以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蘇1202刑更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粵0307刑更2號《收監執行決定書》,以罪犯曾春鳳哺乳期到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尚有剩余刑期未執行,決定將罪犯曾春鳳收監執行。2024年3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函告本院,罪犯曾春鳳已懷孕,未能收監執行。2024年3月27日,曾春鳳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審查曾春鳳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現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曾春鳳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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