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提前預判責任不宜過分苛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潔潔 發(fā)布時間:2024-07-12 瀏覽次數(shù):1883
案情簡介:2019年11月25日,張某華駕車上班,在進入單位大門時,意外地碾壓并致死了一名躺在道閘桿下的老太太趙某清,事情迅速發(fā)酵,張某華被指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華無罪。隨后,檢察院提出了抗訴,2023年9月21日,該案二審開庭。檢方指出在其組織的模擬行車事故偵查實驗中,3名駕駛員看見障礙物并停車,4名駕駛員撞上障礙物。該實驗結(jié)果證明了張某華在案發(fā)時確實存在過失。
法院審理:張某華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并沒有表現(xiàn)出任何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在駕駛車輛進入單位時,張某華主觀上無法預料到自動識別車牌起落架后竟然會有人側(cè)臥在地,而相關(guān)人員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來制止這種行為,因此,從客觀上看,張某華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關(guān)于偵查實驗,法院審理表示,參與偵查實驗的7名駕駛員,其身高、車速、駕駛習慣、駕駛心態(tài)以及轉(zhuǎn)彎角度均不同,自動識別車牌起落架前方三名實驗人員站立的位置、避讓時間亦不完全相同,造成此次偵查實驗與案發(fā)時張某華的駕駛情況存在差異性。最終,2023年10月24日,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成為大眾出行的平常選擇,故而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量也隨之水漲船高。因此為了更好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我們應當要求駕駛員提高自身駕車素質(zhì)、完善預防事故措施,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但在評估交通事故的責任時,也應該充分考慮到車輛在行駛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復雜的道路和交通情況,包括道路施工、交通擁堵、車輛故障等狀況,尤其是面對人車相撞的案件,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同時,不宜苛求駕駛?cè)藛T對事故做到提前預判或賦予過高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