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6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61號
罪犯朱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9年1月22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2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整,繼續追繳偷逃的應繳稅款四千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一百一十七元八角九分。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蘇刑終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百萬元、追繳各被告人偷逃的應繳稅款46596117.89已履行1917634.21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