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78

    罪犯汪某陵,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3月26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84刑初3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汪某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陵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