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41號

    罪犯孫某華,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江蘇省揚中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6日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82刑初1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