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40號

    罪犯邱某峰,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江西省蘆溪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11刑初7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蘇04刑終29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