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05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85號
罪犯倪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2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倪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蘇11刑終1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