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33號

    罪犯李某中,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2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5709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7090元已履行三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中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