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56號

    罪犯李某仙,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浙江省臨海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17年4月14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812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李某仙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蘇08刑終122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判決中對上訴人李某仙的定罪量刑。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4日交付執行。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5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2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3日止)。

    罪犯李某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仙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