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75

    罪犯顧某郎,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9年8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刑初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某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顧某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十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某郎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