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59號

    罪犯單某中,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83刑初5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單某中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整;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繼續追繳犯罪所涉稅款及非法所得。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單某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繼續追繳犯罪所涉稅款及非法所得已履行一百四十二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單某中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