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7號

    罪犯朱某軍,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2018年6月19日曾因犯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2020年5月23日刑滿釋放。

    2021年7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1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軍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三萬二千三百四十九。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三萬二千三百四十九元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