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83號

    罪犯張某群,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7月6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3刑初2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