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8號

    罪犯謝某清,男,1991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寧德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5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5刑初1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一萬零二百五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一萬零二百五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